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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C装饰构件工程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11/5/6    浏览:2969

为确保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外装饰欧式构件(以下简称欧式构件)在我司建筑工程中做到安全可靠,实用美观和经济合理,依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计

1、欧式构件应按围护结构进行设计,在进行结构设计计算时,不应考虑分担主体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和作用,只应考虑直接施加于其上的荷载和作用。

2、欧式构件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

3、有抗震设计要求的欧式构件,在设防裂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构件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构件不得脱落。

4、欧式构件的设计,在重力荷载、设计风荷载、设防裂度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变形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

5、欧式构件的预埋件、专用连接件的设计应符合JGJ133-2001要求;连接螺栓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进行承载力计算;构件与专用连接件间的固定螺栓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10mm,专用连接件应通过焊接与墙体预埋件或钢构件连接。

6、欧式构件内的预埋连接板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4mm,并应经热镀锌处理;欧式构件的上、下两端连接板不应小于2个,两侧的构造连接板每侧不少于2个,距上下端部距离不超过180mm,间距不超过500mm。

7、欧式构件应采用上端悬挂或下端支撑在专用连接件上的方式来进行安装固定。

8、当欧式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留有较大空间(或欧式构件重心离主体结构较远时)可在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设置过渡钢桁架或钢伸臂。钢桁架或钢伸臂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钢桁架或钢伸臂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或经原设计单位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9、欧式构件予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预埋部位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预埋件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予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它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10、欧式构件单体长度不宜超过1.5m,单体重量不宜超过60kg,壁厚不得小于20mm,超出上述规定,其连接件强度和数量应重新进行强度验算。

二、制作

1、欧式构件所使用的原材料:耐碱玻璃纤维、硫铝酸盐增强水泥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耐碱玻璃纤维无捻粗纱》JC/T572-1994、《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JC/T 657-1997的规定。

2、欧式构件采用的非标准五金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欧式构件采用的钢材、不锈钢材的技术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加工欧式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保证构件加工精度的要求,量具应定期进行鉴定,模具应定期维修。

5、欧式构件的长度、宽度、厚度、直角、异型角、半圆弧形状、异型材及花纹图案造型,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欧式构件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厚度≤

 

±2.0mm

 

长、宽≤

 

±5mm

 

直径≤

 

5mm

 

对角线≤

 

3mm

 

连接件中心距≤

 

±2mm

 

7、欧式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缺棱掉角

 

长度:≤40mm

 

宽度:≤40mm

 

数量:≤2处

 

 

 

裂缝

 

长度: ≤50mm

 

宽度  ≤0.2mm

 

数量  ≤2处

 

 

蜂窝麻面

 

 

各蜂窝面积之和

总面积        ×100%

 

 

≤3%

 

每处蜂窝面积

总面积       ×100%

 

≤1%

 

飞边毛刺厚度

 

≤5mm

8、欧式构件的物理力学性能应满足下表规定:

 

含水率  %

 

≤12

 

抗压强度 Mpa

 

≥25

 

抗弯强度 Mpa

 

≥10

 

抗拉强度 Mpa

 

≥4

 

抗冻性(-20°Cº,50次)

 

合格

9、欧式构件的连接板部位应无崩坏、暗裂等缺陷。

10、欧式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检。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构件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三、安装

1、欧式构件安装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工程进度计划

②搬运起重方法

③测量方法

④安装方法及顺序

⑤检查验收

⑥安全措施等

2、构件安装前应检查出厂合格证。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

3、搬运、吊装构件时不得碰撞、损坏和污染构件。

4、构件贮存时应依照安装顺序排列放置,放置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在室外贮存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欧式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予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 mm ,预埋件的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6、欧式构件安装允许偏差:

 

立面垂直度:

 

 

 

 

H≤30m             ≤10mm

30m<H≤60m         ≤15mm

60m<H≤90m         ≤20mm

H>90m              ≤25mm

 

竖向直线度

 

≤3mm

 

横向直线度

 

≤3mm

 

相邻两构件连接缝高低差

 

≤1mm

7、构件安装完毕后,构件与构件间缝隙及构件与墙体间缝隙宜采用硅酮密封胶进行填嵌,确保不开裂、不漏水。

四、验收

1、施工过程中,在代表性的构件第一次安装完毕后,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

2、欧式构件安装完之后,其观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外立面及阴阳角应横平竖直,造型符合设计要求

②构件接缝填嵌应密实,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③构件表面应无明显缺棱掉角、凹坑、裂缝等缺陷。

3、欧式构件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①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文件

② 材料、零部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③ 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④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⑤ 施工安装自检文件

⑥ 预制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⑦ 其它保证资料

五、维修保养

1、欧式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制定保养、维修计划与制度,一般每隔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欧式构件的检查与维修应按下列规定:

(1)、发现构件、螺栓松动、破损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2)、发现连接件锈蚀应除锈补漆或更换。

(3)、发现密封胶脱落、构件渗漏时,应及时修补。

(4)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欧式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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